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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连大学学生违纪案例警示
2013/11/04 佚名  未知   (点击: )

大连大学违纪案例警示

前言

    近年来,我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方针,努力健全育人机制,尽力做到让每个人都成功。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,我校广大学生基本能做到遵纪守法,努力学习,在各方面都取得了良好的成绩。但是仍有极少数的学生不能严于律己,违反了校规校纪。我校向来注重学生德、智、体、美的全面发展,对违反学校纪律的情况严惩不怠。特此列出以下案例,希望同学们能够引起足够重视,严格要求自己,做到遵纪守法,成为真正文明、自强、求是、创新的现代大学生。

第一篇  考试违纪

案例一:在考场与监考老师发生冲突

    王某,06级学生。于067月的计算机考试中与监考老师发生冲突。根据《大连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》(校学发[2006]32号)第三章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关于学生考场违纪的处理规定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。

案例二:携带小抄

    李某某,04级学生。该生于2008年三月因携带小抄考试作弊,受到违纪处分,根据《大连大学学生违纪管理规定》(校学发[2008]30号)第三章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之关于考场作弊的规定,给予其留校察看处分

案例三:替考

    谢某某,03级学生,于200612月物理考试中,替06级的林某考试。根据《大连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》(校学发[2006]19号)第三章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关于学生考试替考的处理规定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。

案例四:使用通讯工具作弊

    张某某,07级学生。20086月,在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过程中,使用通讯工具进行作弊,根据《大连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》(校学发[2008]24号)第三章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关于学生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的处

理规定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。

相关文件及其规定:

一、《大连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》有关考试违纪条款

第二十五条  违反考试纪律的,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:

(一)考场违纪者,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。

       (二)考场作弊者,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。由他人代替考试、替他人参加考试、组织作弊、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

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。

    (三)剽窃、抄袭他人研究成果,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;

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

二、《大连大学考试违规处理办法》有关于对学生考试作弊行为的认定、处理条款

     第七条:考生违背考试公平、公正原则,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、考试成绩,有下列行为之一者,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,本次考试成绩无效,取消补考资格,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

除学籍处分。

(三)抄袭、抢夺、窃取他人试卷、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

方便者。

(四)在考试过程中是用通讯设备工具者。

(六)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

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者。

(九)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、代替他人参加考试者。

第二篇 寝室违纪

案例一:酗酒闹事

    侯某,07级学生。于2009422日晚,在寝室楼内酗酒肇事,哄闹、摔瓶罐寻衅滋事,造成不良影响。根据《大连大学学生违纪处分

条例》第三章第十八条第五款的规定,给予王某留校察看。

案例二:夜不归宿

    许某某,09级学生。于09123日,违反学校有关规定,夜不归宿,根据《大连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》第三章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

定,给予王某记过处分。

案例三:违章用电

    李某,06级学生。于0867日被发现在公寓内私拉电线,违章用电,根据《大连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》第三章第十九条的规定,

给予李某严重警告处分。

相关文件及规定:

一、《大连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》

第十八条  有下列妨碍社会、学校管理秩序,有损大学生形象、有损社

会公德等其他不文明行为的,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:

(五)在宿舍、教室等公共场所饮酒的,给予警告处分;酗酒肇事的加重处分。哄闹、摔瓶罐等寻衅滋事的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;造成严重后

果或者不良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。

(八)违反学校有关规定私自在校外租房住、晚归或夜不归宿的,视情

节给予警告、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

第十九条  违反学校消防、用电管理规定,在学生宿舍、实验室、教室和办公场所违章使用电器或者明火的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;引起火警的给予记过处分;造成火灾等严重后果者,除赔偿损失外,给予留校察看

以上处分。

二、《大连大学学生安全教育管理规定》

第十二条 禁止在公寓内私拉乱接电线、违章用电、偷用电炉和其他电

器。

第十三条 凡我校学生原则上必须全部在校内住宿。各学院及学生处、宿舍管理中心等单位要定期清查学生住宿情况。

第三篇  行为违纪

案例一:偷盗他人财物

    张某,06级学生,于20085月在校苑商场偷拿物品。事后,在保卫处进行调查时,认错态度较好。根据《大连大学学生违纪管理规定》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,决定给予张某警告处分

案例二:私自扣留他人信件、包裹

    刘某某,07级学生,于20085月,擅自将装有同学银行卡的信件私自截留,并开户提现300元。事后,在保卫处进行调查时,该生能够主动将钱还给同学,认错态度较好。根据《大连大学学生违纪管理规定》第十四条第七款之决定,决定给予刘某某严重警告处分。

相关文件及规定:

一、《大连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》

第十四条  盗窃、诈骗、敲诈国家、集体和个人财物,尚不构成刑事处分或者治安处罚的,除追回赃款、赃物或者赔偿损失外,视其情节分别

给予下列处分:

(一)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小的,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;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;多次盗窃、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;因盗窃受到纪律处分后,再次盗

窃的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
(二)盗窃未遂者,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。

(三)盗用他人证件,冒领他人钱物,依照本条第一、二款处理。

(四)盗窃、涂改公章、证件、文件、档案等,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;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
(五)诈骗、敲诈勒索者,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;造成严重后

果或者不良影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
(六)明知是赃物而购买、窝藏、销售的,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。

(七)私自截留、拆启他人信件、包裹的,给予警告处分;私拆他人信件、包裹又盗窃的,依照本条第一、二款加重处分。

案例三:损坏公共财物

    张某,06级学生,于20089月在寝室与同学嬉闹,无意间将寝室门损坏。事后,该生能够主动地赔偿学校损失,认错态度较好。根据《大连大学学生违纪管理规定》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决定给予张某

警告处分。

相关文件及规定:

一、《大连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》

第十五条  故意损坏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,尚不构成刑事处分或者治安处罚的,除依法赔偿损失外,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:

(一)故意损坏公私财物,数额较小,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;数额较大,情节严重的,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;屡教不改,多次故意损坏公私财物,情节较严重的,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。

(二)故意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消防设施和器材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造成严重后果的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。

案例四:打架斗殴

    A学院天某某和张某某,07级学生,于2008916日因琐事与B学院韩某发生口角,后找来B学院钟某某(06级学生)与韩某评理,并殴打了韩某。根据《大连大学学生违纪管理规定》第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,学校给予天某某、张某某、钟某某留校察看处分。

相关文件及规定:

一、《大连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》

第十七条  寻衅滋事,打架斗殴,尚不构成刑事处分或者治安处罚的,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:

(一)虽未动手打人,但在行为上造成打架、斗殴后果的,视其情节和造成的后果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。

(二)动手打人或者首先动手打人,并造成打架、斗殴后果的,视其情节和造成的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。

(三)策划、教唆、指使、组织、参与打架的,视其情节和造成的后果给予记过、留校察看处分;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
(四)结伙打架或者勾引校外人员来校打架或到校外打架的,视其情节和造成的后果给予留校察看处分;情节恶劣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
(五)以劝架为名,偏袒一方,促使殴打事态发展,造成不良后果的,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。

(六)打架事件终止后,又报复打人并造成一定后果的,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。

(七)持械伤人,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,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;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,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;造成一定后果的,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。

(八)故意为他人做伪证,给调查造成困难的,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。

(九)对谩骂、侮辱、殴打教职员工的,视情节给予记过处分;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,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。

(十)打人致伤的,除按照上述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,还应当比照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赔偿受害者医疗费等损失。如不按期缴纳赔偿费,可以提交当地公安部门处理。

二、《大连大学学生管理规定》

第四十六条 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,自觉遵守学校各项管理制度,创造、维护、保持学校文明、整洁、优美、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。学生不得有酗酒、打架斗殴、赌博、吸毒,传播、复制、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;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、封建迷信活动;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、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。

第四篇  其他违纪

案例一:违反网络管理有关规定

    韩某某,07级学生,于20087月,奥运会召开在即,在学校BBS上发表针对校方食堂的攻击性言论,在校内造成不良影响。根据《大连大学学生违纪管理规定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,决定给予韩某严重警告处分。

相关文件及规定:

一、《大连大学学生违纪管理规定》

第二十二条  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网络安全保护管理办法》等有关法律、法规,违反大连大学互联网管理有关规定的,视其情节给予如下处分:

(一)利用网络制作、复制、查阅和传播非法、有害信息的,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。

(二)从事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活动的,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。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给予记过、留校察看、开除学籍处分。

(三)非法获取其他单位、个人网络用户信息的,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;盗用其他单位、个人网络用户账号上网的,视其情节和造成的损失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。

二、《大连大学学生管理规定》

第五十二条 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,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,不得登录非法网站、传播有害信息。

案例二:旷课离校

    雷某,06级学生,于200933日至2008514日,未向老师请假,无故旷课累计达10天。根据《大连大学学生违纪管理规定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,决定给予雷某留校察看处分。

相关文件及规定:

一、《大连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》

第二十四条  一学期无故不参加教学活动的累计超过一定学时的,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:

在校旷课,按实际课时计;擅自离校,每天按六课时计算;实习、见习、军训、外出考察、劳动等期间,旷课每天按六课时计算。

(一)旷课或擅自离校23天者,给予警告处分。

(二)旷课或擅自离校45天者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。

(三)旷课或擅自离校68天者,给予记过处分。

(四)旷课或擅自离校910天者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

(五)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视为放弃学籍,按自动退学处理。

结语

    这些案例都是根据真实事件整理而成的,希望同学们择身边善者而从之,同时也要择不善者而改之,形成自己正确的行为准则,以形成学校良好的风气,为别人也为自己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。最后,衷心地祝愿同学们都能在大连大学良好的校风、学风中走向成功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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